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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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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追索权利

二、持票人应及时在电票系统中发起提示付款流程

1、发起提示付款的时间

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务必注意这个时间,将影响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问题。比如:前述商票到期日为2019年4月24日,提示付款时间为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5月4日。千万不要搞错了!



法律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而通过电票系统发起提示付款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一种客观表现形式,提示付款表明持票人行使了付款请求权。

2、提示付款待签收怎么回事?

目前hengda的情况,很多商票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通过电子银行票据系统查询,该状态并没有在电子系统中直接拒付,通过不签收的方式不操作拒付流程,让许多持票人不明白这是什么情况,同时让持票人取得拒付证明存在争议,此时持票人如何保障自己的票据权利呢?

(1)对于待签收状态,参考案例(2020)苏0582民初5386号案,本案中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于汇票到期日之前即2018年12月29日提示付款,在承兑人未付款亦未应答的情况下,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虽然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在票据到期后的提示付款期内没有再次提示付款,但是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29日的提示付款由于承兑人未予应答而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呈连续状态,该提示付款行为的效力及于汇票到期后的提示付款期,故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9日的提示付款具有法定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效力。

(2)对于承兑人一直未应答,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承兑人怠于行使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拒绝付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注意: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切勿错过时间,在未获应答后,向前手发起追索通知,切勿撤销提示。

三、及时在电票系统中向前手发起追索通知

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在持票人行使了付款请求权并取得拒付证明后,纸质汇票持票人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电子汇票持票人则需在票据权利时效内通过电票系统发出追索指令行使票据追索权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hengda系公司面临的困境来看,较多提示付款“不应答”“待签收”是常态。2020年,上海票交所也制定了《关于规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规定自2021年1月11日之日起,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不予签收状况下的自动拒付处理规则。但该规则仅是针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而不适用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只有行使了付款请求权后票款未获兑付,才能行使票据追索权。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应按其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处理。

持票人应在发起提示付款未获应答后,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应在票据状态变更为拒付状态后的六个月内发起追索通知,以行使持票人的票据追索权。当然对于未签收的这种情况,主张事实拒付,但是风险依然很大,各地法院也有不同的观点,所以,在提示付款内发生提示付款待签收的情况时,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催告函,尽快提起诉讼,避免错过追索的最佳时间。

四、最迟要在什么时间前起诉?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时效根据追索对象的不同而不同。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该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应适用《民法典》中对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即3年进行计算。

注意:持票人需要特别注意提起诉讼的时间,否则将丧失部分票据追索权利,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失。

五、票据的取得方式将影响追索权利实现

持票人除依据票据法律关系进行追索外,还可以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债权,要求合同相对方等其他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但前提需要双方未约定商业汇票为唯一付款方式。

联系电话:18685659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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