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报价:
每日报价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18111893619(王经理)
联系电话:18111893619
微 信:18111893619 
网 址:www.dspiaoju.com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恒大中心E5座5-5


票据知识

主页 > 票据知识

票据超出时效被拒付怎么办?票据邮寄丢失,怎么判?

  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因汇票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权利人请求返还票据利益的案件,持票人虽超出两年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已经消灭,鉴于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江西某银行支付原告苏州某公司票据利益50万元,诉讼费用4400元由原告苏州某公司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6日,江西某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标明出票人为江西某集团,收款人为江西某建筑公司,付款行江西某银行,汇票面额为50万元,汇票的到期日为2018年3月6日。原告苏州某公司经背书转让持有了该张汇票。苏州某公司未在该汇票到期后两年内要求某银行支付票款,某银行以苏州某公司丧失票据权利和票据票面损坏无法识别真伪为由拒绝支付。为此,原告苏州某公司径直向法院提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之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具体就本案而言,苏州某公司作为合法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虽于2020年3月6日消灭,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苏州某公司仍享有民事权利,因此原告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江西某银行支付票据利益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另,由于本案纠纷系因苏州某公司未及时申请承兑导致,被告江西某银行对此并不存在过错,故法院认定本案诉讼费用应由苏州某公司负担。
  法官说法: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享有的,当票据权利因时效或者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消灭时,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其获得而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权利。因此,该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属于因不法行为的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而是基于票据法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票据法直接赋予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对获得该权利下的利益的票据债务人行使的非票据上的偿还请求权。
  持票人怠于要求支付款行支付票款,超过两年权利时效,虽然持票人实体权利没有消灭,依然享有民事权利,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但势必增加双方诉累以及造成票面金额相应的利息损失。因此,持票人为快速实现票据权利,应提高谨慎义务和注意义务,严格遵守汇票票面记载的付款日期及时向银行提示付款。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受理了一起公示催告案件。申请人广州某公司在邮寄途中将承兑汇票丢失,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金融法庭通知支付行停止支付,在公告期内无人申报权利,遂依法判决:宣告涉案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申请人广州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2020年1月,申请人广州某公司在邮寄途中遗失承兑汇票一张,该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铅山县某电力公司,收款人为江西某能源公司,支付行为中信银行某支行,票面金额为15万元,申请人广州某公司经背书转让获得该承兑汇票。票据遗失后,申请人广州某公司向金融法庭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该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法院受理后,立即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材料、授权委托书、票据复印件等基本材料,还重点审查票据取得过程以及是否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相关事实,确认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后申请人广州某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遗失的承兑汇票作出除权判决。依据法律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公示催告程序,作为一种特别程序,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有的也称为除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实质是在票据丧失后,保护权利人权利的一种补救性手段或方法。
  如今,随着异地经济往来的增加,承兑汇票成了一种最为普遍的付款方式,票据的丧失以及因票据丧失引出的权利问题发生得也会越多。权利人在票据丧失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宣告该票据无效,以便在票据丧失的情形下仍能主张票据权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票据丢失后虽然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申请宣告该票据无效,以便在票据丧失的情形下仍能主张票据权利。但票据丢失给申请人增加诉讼成本和经济损失。因此,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提醒加强对财会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工作,邮寄票据时购买相应的保险,增强安全使用票据意识,严格票据的流转程序,妥善保存好承兑汇票。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
点击咨询
点击留言
电话咨询

河北(手机) :18231971029
贵州(手机) :15260897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