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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质押是指以设定质权、供给债款担保为意图而进行的背书。它是有背书人通过背书的方法,将收据转移给质权人,以收据金额的给付作为对背书人债款清偿确保的一种方法。背书人在设定质押背书时,必须在背书中载明“质押”字样,并签名盖章。若是出质人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收据上签章,或许出质人未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是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收据质押。 质押背书是一种特殊的质权设定方法,与普通质权比较,效能不同。 1、贷款人歹意或许有重大过失从事收据贷款的,质押行动无效。 2、背书人在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这以后手对此收据进行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当收据责任。 3、出票人在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这以后手以此收据进行质押的,通过质押获得收据的持票人不享有收据权利。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收据案件胶葛若干问题的规则,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依质押收据再行背书或许背书转让收据的,背书行动无效。 5、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在完成债务时,不限定在设置的债务范围内,而是能够依收据恳求系数收据金额的完全给付。当然,这时可能发生背书人向被背书人恳求返还超过金额的问题。 质押背书为非转让背书,所以并不完全享有票据权利。 比如持票人A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对B作质押,B所享有的权利仅仅是票据到期并且A的债务未履行时,向票据的承兑人及其其他票据债务人C行使付款请求权及追索权,但并不享有这张银行承兑汇票的所有权,所以也无权转让票据(这是很关键且说明问题的一点)。 联系电话:13118515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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