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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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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

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是指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已经过了若干手背书,而有一手又回到了出票人、收款人或背书人手中的背书。回头背书是以票据上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一般认为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不影响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和使用,但是还是需要注意几点注意:
  1、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全部的关联企业
  2、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会导致持票人在行使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时,可追索的对象减少
  3、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可能有单纯融资的倾向
  4、单纯的一手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即出票人给收款人,收款人又回给了出票人,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
  重要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汇票接受人要仔细审查回头背书是否合理,另还需要注意背书中虽没有同一单位,但有相同法人的情况,这种票严格起来也是比较难消化。
  下面银承宝再为大家介绍回头背书的效力:
  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的特点是票据上的原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又成了票据债权人(持票人)。
  回头背书具备与一般转让背书同样的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和权利担保效力。但由于被背书人的地位不同,这种背书还有其独自的效力。具体情形如下:
  1、出票人为持票人的情况:当汇票经过背书又回返出票人时,持票人对于其前手丧失追索权,意思就是之前所有在票据上背书或签名的债务人,对其都不负担保证责任,持票人仅享有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因为,从出票人的角度看,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后手,从持票人的角度看,这些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前手。如果他以持票人的身份向前手追索,其前手则会以后手的身份将他作为出票人来追索,这是没有意义的循环追索。
  2、承兑人为持票人的情况:当汇票流通转让到承兑人手上,承兑人作为持票人对所有人都没有追索权。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自己担负付款责任,而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汇票不获付款,所以承兑人不能因自己不付款而向他人追索,这是不合理的现象。
  3、保证人为持票人的情况: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的保证人除可以向被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外,其余适用于所处的地位。比如张三为出票人,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当票据经回头背书落入李四之手时,李四可以向张三行使追索仅,但对其他前手,与张三为持票人时一样,不得行使追索权。又如张三为承兑人,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当李四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后,除可向张三行使付款请求权外,对于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追索权。
  4、背书人为持票人的情况: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该背书人的后手无追索权。比如A向B出票,依次背书给C、D、E、F最后又回返背书给C,C由原来的背书人变成了现在的汇票持票人,在这种情况下,C对于D、E、F没有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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