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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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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别银行承兑汇票真假知识大全

 鉴别承兑汇票的是一样复杂繁琐的事项,每一个小的细节都不容忽视还有票据的来龙去脉也要弄清楚,我们把鉴别银行承兑汇票的方法细分为两大方面,第一方面是对票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鉴定、第二是票据的追索权问题,详细如下:
  第一方面:如何识别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有效
  一、首先根据感观确认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合法性:
  1、银行承兑汇票的必须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备案统一印刷。
  2、汇票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
  3、要标明“汇票”的字样。
  4、汇票要标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5、收付款单位开户行的行名和行号要齐全。
  6、出票人的签章,即该客户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关注票预安微信平台获取更多票据知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的签章是否真实、齐全、清晰(公章为出票人全称)。
  7、签发及汇票到期日必须是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大写日期(签发日和到期日时间差最多为6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
  8、承兑银行的签章(公章、私章)是否真实、齐全、清晰即银行规定使用的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的签章(除农行钢印之外,其他行是普通的汇票专用章)。
  9、背书是否连续,背书转让企业上下手的名称与公章是否齐全一致(正面年、月、日的日期,背面年、月、日不能提前超过出票日期,填背书必须用碳素墨水,字迹要工整,公章、法人章不能盖在格外,压线可以)。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10、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11、粘单是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每个粘单背书人是三手。
  12、限定转让区域的汇票是否在转让区域内。
  13、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的名称不得更改,更改无效,其他三项更改的,必须有原记载人签章。
  14、不受理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字样的汇票。
  15、不受理将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
  16、汇票号码是不是公布的被盗汇票,公示催告过的汇票或其他非法汇票
  17、出票人开给收款人,收款人又给回出票人的,是一种融资欺诈行为,原则上不能收取。
  18、由背书人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填明“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又转让的不能受理。
  19、背书转让中有被背书人为个人的不能受理。
  二、对票据进行鉴别:有手感、目测、器具三种方法。防伪要素包括:纸质、地纹、水印、暗记、红水线、荧光纤维、彩虹印刷、防涂改、缩微文字,印章、密押、压数等。
  第一步:手感鉴别:
  ①、是触摸汇票号码区域是否有凹凸感,假汇票无凹凸感。
  ②、是用手甩动汇票是否发出清脆的响声,假汇票发出混浊的声音。
  第二步:目测鉴别:
  ①、对光观察是否有满版花朵及汉语拼音“HP”的黑白相间水印图案。
  ②、对比纸张印刷字迹是否清晰。
  ③、肉眼观察纸张内是否有彩色纤维。
  ④、银行汇票是否使用组合专用号码。
  ⑤、号码是否统一用棕色渗透性油墨印制,在纸张正面为棕黑色,背面有红色渗透效果。
  ⑥、底纹图案是否采用彩虹印刷,其图案是否由不同颜色组成,不同颜色是否连续过渡,非常自然,没有明显界限。
  ⑦、银行汇票是否由下列四家印刷厂印刷,上海证券印制厂,保定五四二印刷厂,或保定证券印制厂,票预安专业查询银行承兑汇票挂失监控预警。西安印钞厂证券分厂或西安西钞证券印制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人民印刷厂。
  第三步使用紫光灯鉴别仪进行鉴别:
  ①、在紫光外灯下工行行徽图案是否发桔红色荧光。其他行的行徽暗记在紫外灯下是否发黄绿色荧光。
  ②、银行承兑汇票(工行)的“ICBC”暗记位于银行承兑汇票名称与凭证号码之间是否发黄绿色荧光。
  ③、人民币大写金额栏处的红水线在紫外灯下是否有微弱的红色光反应,涂改后红水线是否发生变化。
  ④、汇票纸张正反面的无色荧光纤维在紫外灯下是否有荧光反应,有色荧光纤维在紫光灯下是否无荧光反应。
  第四步使用同倍放大器鉴别:
  是商业汇票名称下的虚线是否由汉语拼音“HUIPIAO”缩微文字从左到右连续组成。
  那么,如何行使票据追索权呢?
  银行承兑汇票最重要一项权利就是---追索权。
  一、什麽是追索?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二、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条件?
  1、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
  3、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三 、如何行使追索权?
  1、行使追索权的追索人获得清偿时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3、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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