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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票据业务时,经常会出现多种常见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票据业务的交流和沟通,现将一些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呈现出来,供大家参考。 一、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时,汇票背书人签章不规范,应当如何处理? 解决方法:应当由出现失误的企业出具情况说明,说明上写明原因并加盖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特别严重的不予办理贴现。 二、在审验银行承兑汇票时,发现部分汇票的纸张、防伪点与常见的汇票略有不同,这时应如何处理? 解决方法:由于印刷厂及印刷批次的不同,都可能会产生票据有微小不同,首先看与众不同的地方有没有涂改、变造的痕迹,如果没有,再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最后验证其他防伪点以确定其真伪。 三、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后,应如何补救? 解决方法: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有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之分,前者又称票据的灭失,指票据从物质形态上的丧失,如被火烧毁、被洗化或被撕成碎片等。后者又称票据的遗失,是指票据在物质形态上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脱离了原持票人的占有,如持票人不慎丢失、被人盗窃或抢夺。《票据法》对票据的丧失规定了一定的补救办法,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具体补救办法有三种,即挂失支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挂失支付:是指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详细写明相关事项,由失票人签章,交由票据付款人通知其停止付款的暂行性失票救济行为。挂失止付通知书的有效期为12天。 公示催告:是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 普通诉讼:提起诉讼须有明确的被告,采取这种措施应确指票据在谁手里,否则法院无法受理。 四、如不慎买入公示催告的票据,能否取得票据权利? 解决方法:公示催告期外买入票据。(1)代理付款人在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发布前按照规定程序善意付款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以已经公示催告为由拒绝付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公示催告期届满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票据权利并据此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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