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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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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四种票据背书会限制承兑汇票的流通

第一、有涂改的背书

背书的涂改是有以下这几种可能,

1、就是背书人在书写的过程当中不慎写了不规范的简化字;

2、写错了字;

3、对记载的内容涂去或消除;

关于涂改对背书一般来说会有两种影响,第一种会认为涂改的背书视为无记载,其实这是最常见的国际惯例《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条)》,这种涂改视为无涂改。第二章会认为对涂改人在追索权上不享有完整的权利。

第二、禁止背书的背书

当背书人在作背书时,撰写了禁止新的背书的字句。例如“不得转让”,这就意味着对背书人免除担保责任或者在作背书,如果该票据到此不在转让,那么票据效力和权利与一般的票据相同,如果是要转让,一般接受者页不容易接受。

第三、设质背书

设质背书就是不转让背书,即背书人以票据权利为背书人设立质权,在背书上写有“质押”或“抵押”等字样。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驶权利,并强以按设立抵押权的金额享有票据权利。

第四、断头背书

什么是断头背书?在票据的流通当中,能够见到很多连续背书的,如果出现了一种如A背书与B,C背书与D,中间缺乏了B与C之间的背书,这种被称之为断头背书。

断头背书是背书不连续的现象,一般被认为只是影响持票人权利和债务人的完责问题。

我过《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因此须提供其合法方式取得的证明,仍能证明票据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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