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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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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卖后再被质押?供应链应收账款融资再爆风险

  同一笔应收账款被债权人转让变现的同时再进行质押融资担保,福建海峡银行陷应收账款诉权纠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披露的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7月,福建海峡银行与港海公司签署2份委托贷款协议,向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海公司”)发放6.2亿元委托贷款。该笔贷款以借款人在瓯江口新区一期软基处理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第1~4期施工合同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后于2017年7月,增加瓯江口第7~8期施工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

  01、同一笔应收账款被重复登记
  而在2016年10月,海港公司又与中民公司签订转让及回购协议,将上述涉案应收账款中部分至2015年末已确认完工的工程款项债权(合计218975770元)以9200万元低价转让给了中民公司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港海公司尚欠银行两笔约2.75亿元贷款本金未清偿,担保人亦未履约,构成违约。福建海峡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对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福建海峡银行与港海公司已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就相关的应收账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因此应收账款质权已设定,银行有权对在已办理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随后,2018年7月27日,中民公司以瓯江口开发建设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温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瓯江口开发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2018年10月18日,中民公司在该案开庭时,收到仲裁庭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至此,中民公司才发现其合法权益已受到严重侵害。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福建海峡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从港海公司接受质押的应收账款的范围与中民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从港海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存在重合之处。
  1.同一笔应收账款,为什么能在转让后进行贷款质押?
  2.福建海峡银行与中民公司均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了初始登记,为何仍出现诉权之争?
 
  要说这应收账款在质押后怎么还可以进行贷款质押?不是已经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登记了吗?到底是后来者不仔细查验还是对于过去的质押信息无法查询?这巨大的漏洞到底如何防范?据某城商银行对公业务人士透露,这种确权纠纷其实普遍存在于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中。主要原因是受客观因素限制,银行很难对办理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管控,质押后的应收账款出现重复质押或交易的问题较多。

  而对于为什么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中登网进行质押登记却依然出现重复质押的情况。主要原因在于中登网是一个开放平台,开放式注册,且并不是强制性的,也不会对真实性负责,即使一笔应收账款多次质押登记、向多个资方进行融资,也很难查证就是同一标的。

  02、供应链融资风险频发

  如果说供应链融资传统模式主要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与保理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近期可说是风险频发。

  银行基于合规与风控要求,需要对供应关系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很多时候,即便有付款方的发票、出货单甚至贸易合同,也很难核实业务的真实性。所以一定会要求核心企业为应收账款进行确权,但核心企业一来没有动力,二来于己不利,因此一般不愿意为其供应商确权。导致应收账款确权难不可避免对成了制约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即使有少数核心企业愿意为供应商的应收账款确权,但所用的公章是否真实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近期网传的一些供应链风险事件多是由确权文件上公章被伪造而引发纠纷。但要与开户银行进行公章比对核实,也是一个很大的工程。

  私下清算也是传统业务模式的难点。银行为了确保应收账款回款的安全,会要求付款方直接将回款打入融资企业在该行的监管账户。但实际操作中,融资企业可能会与付款方进行私下清算,直接将回款转入融资企业另指定的银行账户。

  03、金融科技抓紧布局

  首当其冲的便是金融科技布局供应链。基于区块链、大数据等新技术的供应链融资平台接入大的核心企业ERP系统,跟核心企业紧密合作,通过核心企业信用传递,在此基础上金融机构给上下游的企业融资。通过这一方式,对“三流”即资金流、数据流、物流信息反复校验,以核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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